面部、耳廓损伤重伤二级之一侧上险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9:5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5次在鉴定时一定要注意本条款中规定的是一侧上眼睑下垂,达到的程度是一定要完全覆盖瞳孔,如果没有达到完全覆盖瞳孑L的或是覆盖瞳孔一半以上的也不能适用本条款。
外伤性眼睑下垂是由于提上睑肌功能丧失或不完全丧失造成的。由于提睑肌的损伤,导致上睑不能提起或不能完全提起,遮盖全部瞳孑L或遮盖部分瞳孔,而影响正常的视线。伤者由于眼裂变窄,常皱起前额皮肤,耸高眉,借用前额肌开大眼裂,常抬头仰视,致使形态不美。久而久之,伤者的前额出现较多的皱纹永不消失,致使面额部丑陋。由于眼睑下垂畸形,也使伤者面部整体变得丑陋。
眼睑下垂在检查时可以直接看到,一般情况下无需使用特殊仪器进行检查。当伤者自然睁眼平视时,眼睑遮盖角膜或部分瞳孔,严重的瞳孔可以完全被遮盖,致使不能看见面前的人和物。当检查者令伤者看其平视水平线上的物体时,伤者不得不抬头仰视,额肌上抬,眉毛高竖,额部出现较多的皱纹。如果怀疑伤者有一定程度的伪装时,町以用手指压住伤者的前额眉毛部位,伤者的患侧上睑就无法提起,伤者的健侧眼睛就不会出现此种现象。外伤性睑下垂多见于一侧,两侧同时出现睑下垂的很少见。如果伤者两侧睑下垂同时出现,临床症状及体征大致相同时,应认真地作出疾病性质的鉴别诊断。
很多的疾病也可能造成眼睑运动障碍,这种疾病性的上眼睑下垂一定要与损伤性的眼睑下垂相区别。眼睑运动障碍不仅使眼注视范围缩小,出现眼的功能障碍,而且对整体面容也有一定影响,严重的构成毁容。外伤所造成的眼睑暂时性严重水肿、出血、感染、暂时性的提睑肌、支配睑肌运动的神经损伤等,皆不在此条款的评定范围。医疗终结后,仍不能恢复的一侧上眼睑严重下垂,出现完全性运动障碍并要达到完全遮盖瞳孔的方可引用本条款进行司法鉴定。
如果上眼睑上部的深部受到锐器的刺伤、切割伤、挫伤、眶顶骨折、颅脑损伤脑膜或脑组织脱出压迫、额窝损伤感染生长肉芽膨出压迫、动眼神经损伤性麻痹、提上睑肌伤后纤维化等均可引起提上睑肌功能障碍,导致眼睑下垂。
一、注意损伤与疾病的鉴别诊断
在损伤程度评定的时候要认真地作好鉴别诊断,严格区分损伤与疾病。在损伤程度评定时候应排除如下情况:
(一)先天性上睑下垂:凡是先天性眼睑下垂的不能参与损伤程度的评定。如果患者原来就有先天性的双侧眼睑不完全性下垂,在外伤后导致完全性双侧或一侧上眼睑完全下垂,完全遮盖瞳孔的,此种情况要认真分析,确定外伤的部位及程度,能否造成双侧或一侧上眼睑完全下垂。如果损伤与疾病的竟合性因素共同导致双侧或一侧眼睑完全性下垂,可以用损伤参与度的原理进行评定。
(二)麻痹性上睑下垂:主要由于动眼神经麻痹所致,可因损伤及其他原因造成,多为单眼,常合并动眼神经支配的其他眼外肌或眼内肌麻痹。对于此种情况可以用电生理检查来进行鉴别诊断。
(三)交感性上睑下垂:为米勒氏肌的功能障碍,因颈交感神经受损所致。当颈交感神经受损时,除出现患侧睑裂增宽障碍外,同时出现患侧瞳孔缩小、眼球塌陷、额部潮红及出汗障碍等临床症状及体征。
(四)肌源性上睑下垂:多见于重症肌无力的患者,患者多数伴有全身易疲劳的症状。患者的上眼睑下垂于休息后好转,连续瞬眼时可能加重,早晨轻,午后重。皮下注射新斯的明0.3~1.0毫克,15—30分钟后症状可以明显缓解。
(五)机械性上睑下垂:多数是由于患有严重的沙眼、睑板变性肥厚的疾病、上睑肿瘤、炎症、瘀血水肿等,使上眼睑重量增加或肿胀所致。
(六)各种眶脂肪或眶内容物减少,老年性眼睑松弛等:上述情况可以引起假性眼睑下垂,还有癔病性睑下垂的情况。
二、损伤程度评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如果要评定为外伤性睑下垂,受伤人必须有明确的眼及头面部外伤史,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眼睑运动障碍是由于外伤原因直接造成的,而不是由于眼睑肌肉、神经疾病造成的。经系统的药物和必要的手术治疗后,在医疗终结后仍不能完全恢复的。
(二)受害人的突出临床表现为双眼睑都下垂并完全遮盖瞳孔,检查时可发现眼睑裂变小,上睑遮盖部分角膜或瞳孔的不能引用本条款。
(三)患有外伤性上睑下垂的伤者“抬眉”、“皱额”现象,是由于伤者常须仰首视物常尽最大力量皱额、竖眉,久而久之就形成一种特殊面容,额部皱纹增多增深,变的丑陋,影响面容,严重的可达到毁容程度。
(四)如果眼睑受伤时没有缺损,但伤后发生严重感染,造成眼睑疤痕性挛缩,出现睑外翻或睑内翻残疾后遗症,导致一侧上眼睑完全下垂并完全遮盖了瞳孔的。此种情况的也可以按本条款进行评定。如果睑外翻或睑内翻程度较重,同样也达到毁容程度的,可以用睑外翻或睑内翻的条款评定。重伤吸收轻伤。
(五)提睑的神经损伤或损伤后挛缩,最终造成眼睑功能障碍,当正常睁眼时一侧或双侧瞳孔被完全遮盖,但是当强力睁眼时尚能露出点瞳孑L,此种情况的仍可以引用本条款进行鉴定。
医学上对眼睑下垂程度的通用标准为以下三度,如果本鉴定标准中另有特殊规定的要以特殊规定为准,现将医学上的通用标准介绍如下,可以在司法鉴定中作以参考(原则上要用本标准中的附录内容):
1.轻度眼睑下垂:眼睑下垂为2mm者; 2.中度眼睑下垂:眼睑下垂为3mm者; 3.重度眼睑下垂:眼睑下垂为4mm以上者。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