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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损伤重伤二级之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

发表时间:2020-11-27 11:04:5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55次

  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本条款在鉴定时指的是在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的是后遗症,而不是损伤后短时间的发声障碍。在本标准的规范性附录中是这样规定的:

  发声功能障碍

  重度:声哑、不能出声。

  轻度: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粗糙、带鼻音。

  在鉴定中要严格区分声哑和声嘶的界定条件,不出声与发音过弱、声嘶、低调的区别。主观检查一般不可靠,最好用客观检查法来判断损伤程度。

  对于本条款中的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在鉴定时一定要认真研究损伤后多长时间发生的发声障碍,分析喉部的损伤能否引起,如果按发生的病理机制不可能发生的,原则上就不能引用此条款鉴定。鉴定时一定要注意损伤后与发声障碍在时间上有紧密的联系,能构成因果关系的才能认定是损伤引起的。如果损伤按发生的病理机制不可能发生的,但是事实上确实发生了,此种情况的一定要请精神科的专家进行会诊,有无癔病性失音的可能性。

  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的鉴定中,一定要认真做好鉴别诊断,因为有很多疾病也可出现发声障碍,有的是器官质性疾病,也有功能性疾病,所以在完全排除疾病性的发声障碍后,才能鉴定为损伤引起的。

  本条款的鉴定时间是指在损伤后,经过充分的临床治疗,在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的是后遗症及后遗症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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