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部损伤重伤二级之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发表时间:2020-11-27 10:50:1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5次本条款的重点是高血压,肾损伤只是一种原因。肾损伤的认定也是该条款所规定的必备条件,没有肾损伤就没有后面所规定的高血压。有许多疾病皆可以出现高血压。必须先确定有肾脏损伤,再确定有无高血压,然后再分析这种高血压与肾损伤的因果关系。
对于这种高血压是要有诊断标准的,只要是达到了国家所规定的临床诊断标准即可,并不需要附加高血压为几期的界定条件,也不需要有高血压的并发症等。因此在引用本条款鉴定的时候,只要是所确诊的高血压是由于肾损伤所引起的,就完全适用本条款。对肾损伤在以上的条款中已有详述,此处不赘。
一、临床诊断及损伤程度评定要点
1.有明确的肾脏损伤史,高血压症状出现在肾脏损伤之后,而不是出现在肾脏损伤之前。高血压症的发生和发展与肾损伤之间可以确认为直接因果关系。
2.通过临床检验、检套及有关的各项辅助检查,可以完全排除其他疾病性的高血压及症状性高血压。
3.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对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凡收缩压≥21. 3kPa(160mmHg),舒张≥12.7kPa (95mmHg),二项具有一项即可确诊为高血压。
4.具有高血压的典型症状和体征,临床检查和辅助检查支持高血压的诊断。肾性高血压症状比较顽固,使用降压药物治疗效果大都不佳,或者使用降压药物后血压可以下降,但停药后又复上升。极个别严重的病例,使用正常降压药物剂量时,血压可以不动。
5.血压较高时或持续时间较长时,伤者可以出现跛行或间歇性腰痛。在严重的情况下无法坚持工作。
6.肾损伤后高血压损害的几种情况:
(1)肾损伤后并发的高血压症,长期持续不降,只有常年坚持不间断地服药才能降至正常,但药物一停或者剂量不足时血压又复升高;
(2)由于血压长期处于升高状态,久之可引起心脏的形态改变和功能改变,临床上称为器质性改变,即高血压性心脏病;
(3)由于长期高血压,伤者可出现高血压性的脑病、左心衰竭、肾功能衰竭等并发症;
(4)出现眼底渗出或出血,严重的病例可以出现脑血管意外。
二、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的医学标准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确证肾损伤所致高血压解剖(病理)基础的存在,其高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21. 3kPa(160mmHg),舒张压≥12. 7kPa (95mmHg)]只须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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