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申诉律师解读再审案件的开庭
发表时间:2021-01-21 11:11:2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45次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系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系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系申诉人申诉的,由申诉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陈述申诉理由。
1.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律师参与该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参照本书第五章的内容进行。
2.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律师参与该再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参照本书第六章的内容进行。
进入辩论阶段,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公诉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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