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律师解读再审不加刑原则
发表时间:2021-01-21 11:09: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28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案件申诉律师解读再审不加刑原则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四、抗诉申诉的撤回
1.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2.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照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案件申诉律师解读再审不加刑原则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ajss/2864.html
推荐律师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