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申诉律师解读再审的审理方式
发表时间:2021-01-21 11:11:4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07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案申诉律师解读再审的审理方式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3.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5.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二)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2.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3.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4.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5.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在开庭7日以前已经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但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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