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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律师解读申诉之“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发表时间:2020-11-29 21:40: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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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虽然也无权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还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对于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如果进入审判监督的审理程序的,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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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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