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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律师解读“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发表时间:2021-01-21 11:10: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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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相关人民法院或者其院长具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具体启动方式及流程如下: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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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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