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哪些情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
发表时间:2017-11-10 13:06:0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024次《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起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过程中,有意见提出,经审理,对于一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没有必要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特别是一些自诉案件。经研究认为,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但前提是审理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经审理,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则会与检察机关的控诉意见产生矛盾,此时通过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有利于查清事实,公正审理案件,因此,没有采纳上述意见。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695295888。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ajss/2898.html
推荐律师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