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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遇有哪些情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

发表时间:2017-11-10 13:06:0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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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起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过程中,有意见提出,经审理,对于一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没有必要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特别是一些自诉案件。经研究认为,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但前提是审理的案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如经审理,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则会与检察机关的控诉意见产生矛盾,此时通过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有利于查清事实,公正审理案件,因此,没有采纳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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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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