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指令
发表时间:2017-11-10 13:01: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43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对于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指令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关于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问题,原来一直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从审理法院与支持公诉的检察机关的同级性以及排除案件纠错的阻力考虑,应当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直接审理,而不应当再将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另一种观点认为,再审的目的是纠正错误,当案件由下级法院审理并不可能影响案件纠错,特别是对一些事实证据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查证的案件,将案件指令下级法院审理,还会更有利于案件的妥善处理时,不应排除该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做法。
应该说,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其正确的方面,也有其不足所在。将抗诉案件随意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显然是不妥当的,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指令下级法院的做法。正确的处理应该是以直接审理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补充。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这一规定,将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限定在“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可能有错误”的案件范围内,并要求指令再审必须“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既坚持了抗诉案件审理的层次性、及时性,又照顾到少数案件的本身的特殊性、差异性,是完全科学的、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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