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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再审期间是否一律不能停

发表时间:2020-11-29 21:42:4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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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对再审期间是否可以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未作明确规定,但在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等的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从而被认为同样是不能停止的。《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中,明确规定:“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上述规定对于保障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是很有意义的,但也过于绝对,没有照顾到审判监督程序是纠错程序的特殊性。因为启动再审程序不管是基于何种理由,其基本的原因是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不问具体情由而一律不停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显然也不科学。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已经有强力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明显无罪的特殊案件,如类似于余祥林、赵作海等案件,即使快速启动再审程序并尽快进行审理,在上述期间内,仍不得不继续执行被告人的刑罚。即使按实践中的“换押”处理,将原审被告人从监狱转换到再审法院所在地的看守所关押,由于未宣告对原判刑罚现行停止执行,实际上原审被告人仍然是在继续执行刑罚,只不过是执行地点的改变而已。这明显有违司法公正的基本价值,使已经清楚明确的错误进一步延续,也可能人为加大国家赔偿的负担。对于上述,为尽快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切实保护,有必要对已有确凿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无罪的特殊案件,可在启动再审程序的同时,裁定先行停止原判决的执行,避免原审被告人进一步受到原错误裁判的伤害。

  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中规定:“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这与新增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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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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