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
发表时间:2024-03-13 09:38:2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12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中政委[2014]2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健全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准确把握终结工作的基本原则,引导群众依法维权,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涉诉信访问题,防止无限申诉,努力实现涉诉信访形势根本好转。
第二条 涉诉信访终结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公开透明、有序开展、促进息访、落实责任原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诉信访,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的,可依法终结:
(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判公正的下列案件,可以纳入涉诉信访终结范围;
1.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或者申诉审查驳回申诉,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结论的刑事案件。
2.经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再审审查作出生效法律结论或者超过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或者经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法律监督决定的,或者支持法律监督决定后,人民法院又经再审或再审审查作出生效法律结论的民事、行政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的终结范围,另行规定。
(二)裁判有错误或者瑕疵的,已经依法纠正或者采取补正、补救等措施;审判活动中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已经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符合司法救助规定,已经给予必要的救助帮助。
(四)对涉诉信访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教育疏导。
第四条 涉诉信访终结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开展涉诉信访终结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是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领导机构。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报送、移交,以及终结信息的录入与反馈等项工作。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终结工作职责:
(一)对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法律结论的涉诉信访,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终结。
(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对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法律结论的涉诉信访,可以交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终结。
(三)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涉诉信访终结备案审查。
第六条 对拟报终结处理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终结范围和条件,逐项实质审查,形成书面报告。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结论的涉诉信访,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终结决定时,不再进行法律问题审查。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社团组织、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人员、代表等参加涉诉信访终结工作的公开听证、公开询问、公开答复,引导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介入,提供法律服务,增强以终结促进息诉息访的社会效果。
第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终结的,应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或者涉诉信访领导小组研究,并填写《涉诉信访终结备案申请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审查。
第十条 报请终结审案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统一编立终结字号的备案卷宗;
(二)《涉诉信访终结备案卷宗》;
(三)信访终结书面报告;
(四)全部法律文书;
(五)询问或听证笔录、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或者涉诉信访领导小组会议讨论记录;
(六)解释疏导教育、执法过错评估单、司法救助等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符合终结和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报备法院予以补正或者退回。不予终结备案的,高级人民法院不得终结。
第十二条 决定终结的,应当制作《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并送达涉诉信访人。
第十三条 涉诉信访终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终结审查报告、终结告知书、裁判文书以及司法救助和困难帮扶、执法过错评估、违纪违法责任查究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移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或政法领导机关。
第十四条 终结移交工作一般由高、中级人民法院承担,基层人民法院协助。人民法院在移交过程中,应当配合做好涉诉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移交完毕后10日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移交情况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对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上级人民法院不再交办和通报;对终结后涉诉信访人仍到人民法院缠访闹访,扰乱司法秩序的,依法及时处理,并应当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涉诉信访终结工作的领导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对于不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终结,导致定性、处理错误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办法》(法发[2010]42号)及《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备案工作细则》予以废止。
附件:1.涉诉信访终结备案申请表(样式)(略) 2.执法过错评估单(样式)(略) 3.涉诉信访终结备案审批表(样式)(略) 4.最高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样式)(略) 5.*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1)(样式)(略) 6.*高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2)(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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