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刑事案件的庭审前准备工作
发表时间:2017-10-16 19:28:5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659次关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刑事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及《再审开庭规定》的规定,主要包括: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2.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3.至迟在开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4.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5.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
8.如果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改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9.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10.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11.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
12、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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