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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律师解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再审”

发表时间:2021-01-21 11:09:1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1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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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可见,当事人等人仅享有申请权,其提出申诉,是否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关司法机关的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为了使申诉能够引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应当尽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7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以上第(5)、(6)、(7)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第(1)项中的“新的证据”,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3)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4)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当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为了能够成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律师代为提起申诉时,应当认真了解案件情况,尽量找出符合上述启动条件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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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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