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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和范围

发表时间:2017-10-13 14:20: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127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和范围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内容,是讨论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在法庭审理中使用问题的前提条件。技术侦查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①广义的技术侦查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不仅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邮件检查等各种秘密使用的特殊技术手段,而且包括在一般性侦查中存在技术运用的侦查手段,如在勘验、检查中某些仪器设备的使用,为鉴定和判断某些事实而进行的鉴定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多数案件都存在技术侦查。狭义的技术侦查是一种特殊的秘密侦查,不但以特定的侦查技术为支撑,而且强调不为行为对象所知,即秘密性,是以特定技术所进行的侦查,它不等于侦查技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都是指狭义的技术侦查所采取的措施,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为了侦查某些特定犯罪,而秘密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或者侦查手段,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秘密录像、秘密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以及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手段。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还需要注意秘密侦查的问题。所谓秘密侦查,是指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所进行专门调查工作或者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具有一定的交叉包容关系,在进行秘密侦查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采用一些技术侦查措施。正是基于二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刑事诉讼法将秘密侦查规定在“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但是,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措施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秘密侦查是一种侦查方法,主要强调该种侦查方法下相关人员对身份、目的的隐蔽性;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手段,主要强调在侦查活动中运用的一些技术性措施。因此,不能当然认为秘密侦查被规定在“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就应当认为秘密侦查方法的采取也应当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案件范围、批准决定期限等规定的限制。实际上,秘密侦查不同于技术侦查措施,有其特别的适用程序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秘密侦查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隐匿侦查,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隐匿其身份开展的调查取证活动,如侦查人员卧底侦查、特情侦查等形式。另一类是秘密监控,即不派出有关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但对犯罪嫌疑人或者相关人员的犯罪活动进行监控,典型的形式就是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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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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