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拘传应注意哪些问题
发表时间:2017-10-13 14:18: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041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适用拘传应注意哪些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与传唤相比,拘传具有强制性,在一定的时间内限制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传应在立案后适用,目的不限于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还包括核对案件相关证据,进一步了解案情,为办案机关的下一步活动提供认知。
1.适用拘传的机关和程序。决定适用拘传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以及其他法律授权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适用拘传。适用拘传,应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拘传证(票)后实施。拘传的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拘传时,应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票),并责令被拘传人在拘传证(票)上签名(盖章)、捺指印。被拘传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传证(票)注明。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拘传未成年人不得使用警械,但是确有行凶、逃跑、自杀、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有意见提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戒具”可以修改为“械具”,“械”字更准确一些。经研究并向相关部门了解,“戒具”和“械具”实无严格区别,都是和武器相对应的,主要是指约束性器具,最后没有采纳这一意见,仍沿用了原规定。
2.拘传的时间。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从被拘传人到案时起算。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票)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票)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由执行人员在拘传证(票)注明,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经讯问,发现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变更为拘留、逮捕措施,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拘传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是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传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情形,以利实践操作。也有意见提出,应明确两次拘传的时间间隔和不得连续拘传的次数,以有效保障被拘传人权利。可规定“连续拘传的,两次拘传应当有十二小时间隔时间,连续拘传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经研究认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情况多多,难以明确列举,由实践中具体把握更为适宜。对于要否规定两次拘传的间隔时间和连续拘传的次数,由于对间隔的时间长短和不得连续拘传的次数各方争议较大,暂不宜规定,仍由实践具体把握,故没有采纳上述意见。
3.拘传的地点。对被拘传人讯问的地点,应是被拘传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不得进行异地拘传。被拘传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被拘传人户籍地和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以上就是关于:适用拘传应注意哪些问题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