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阶段律师提交提交法律意见
发表时间:2018-01-24 01:10:55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672次《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同时,该法第86、269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其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由此可知,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律师意见的时机分别是审查批捕阶段和侦查终结前,提出意见的对象分别是办案的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本文重点介绍侦查阶段律师撰写并提交法律意见。由于侦查阶段律师了解的案情基本来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亲属的介绍、侦查机关的沟通反馈,并不是很全面,不能妄下结论,要根据了解的情况,在几种可能性的事实基础上,依据法律和专业知识,提出问题和建议供办案机关参考,这样辩护效果会更好些。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主要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主要包括:
(1)对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
(2)案件侦查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的意见;
(3)对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合理以及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4)对案件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等定性问题的意见;
(5)对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实行涉嫌犯罪事实的意见;
(6)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情节的意见,如自首、立功等;(7)其他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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