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无纵也无枉----毒品犯罪人、赃俱获不代表不能脱罪
发表时间:2018-04-05 08:15: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79次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法无纵也无枉----毒品犯罪人、赃俱获不代表不能脱罪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大家的印象中,如果毒贩被警察人赃并获,往往就属于罪证确凿、等候审判,那么是不是这时候律师就无能为力了呢?南京刑事律师认为,不是也不应该是。人赃并获只是这起犯罪案件的表面现象,作为律师,一定要善于深入表面现象,抓住本质问题,这样才能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几十年如一日,在办理刑事案件摸爬滚打的过程中,一向以在不疑处有疑的精神质疑办案机关的办案结论和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为当事人全力争取脱罪的可能性。
2015年,受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家属的委托,我们辩护团队为他提供刑事辩护。按照我们团队的工作流程,第一步就是去检察院调取相关的卷宗并去看守所会见张某某。在与张某某会见谈话过程中,辩护律师发现了侦查机关在程序上存在的重大瑕疵。原来,公安机关在查获张某某持有毒品的时候,并未遵守公安部所制定的五个当场原则,以及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所联合制定的毒品封存送检的相关规定,在第一次提取了六包检材之后,又打开已经封存的毒品,提取了十包检材。刑事律师觉得,这种工作程序是显然违规的,存在重大瑕疵:按照公安部的相应规定,所查获的毒品应该当场封存,而当地公安机关却将已经封存的毒品重新打开抽样检查,就无法保证样本和查获的毒品原物的同一性,属于严重程序违法。
在公诉机关所提供的案卷材料中,辩护人发现:第一次封存毒品时,只取了六包检材,而根据当地的规定,当场查获15包以上的毒品,应随机提取十包作为检材。由于查获现场人员的处置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以在封存之后又重新提取了检材,作为补救措施。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毒品的现场凡有条件的都应当当场录音录像、讯问犯罪嫌疑人、取得在场人的证言。但卷宗中却并未有第一次查获毒品现场的录音录像,而毒品封存之后又重新打开提取检材,毒品前后的同一性根本无法保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南京辩护律师团队建议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定。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量部分未予认定,考虑到第一次送检的六包检材中均检出毒品成分,认定张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南京刑事律师团队认为,此次辩护工作的圆满成功,主要是由于律师团队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善于从小处着眼发现程序瑕疵。当然,辩护技巧是次要的,如果没有为维护委托人权益而奋斗的热血精神,任何辩护都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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