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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不仅需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要件,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具备法定的职责权限、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同时还需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实体要件,包括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树臣,男,193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镇六合委1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新和街与文府路交汇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7号。第三人:尹宝文,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镇六合委1组。第三人:刘伟,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镇六合委1组。再审申请人王树臣因诉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讷河市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齐齐哈尔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9)黑行终1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树臣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撤销讷河市政府作出的《决定》;依法在尹宝文、刘伟房前7米确权发证;将李立新等人移送监察机关查处;要求讷河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20万元。主要的事实与理由为:原一审、二审判决错误,讷河市政府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决定》的依据是伪造的,该《决定》未告知其陈述、申辩等权利。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讷河市政府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及齐齐哈尔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首先,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不仅需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程序要件,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具备法定的职责权限、是否遵循法定程序;同时还需要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实体要件,包括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关于本案涉及的行政行为的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因此,讷河市政府具备法定的职责权限。讷河市政府经过调查、调解之后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并向王树臣及第三人尹宝文、刘伟告知处理意见及其应当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法作出的《决定》已经向其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关于本案涉及的行政行为的实体问题。讷河市政府作出的《决定》在事实上认定清楚、证据也经过充分质证、作出的决定也符合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处理决定的内容也并无不当之处。齐齐哈尔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因此,讷河市政府作出的《决定》及齐齐哈尔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合法。其次,王树臣要求在尹宝文、刘伟房前7米确权发证;将李立新等人移送监察机关查处以及要求讷河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20万元的请求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王树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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