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他人提供出口退税挂靠服务但对挂靠人骗取出口退税不知情的,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发表时间:2023-03-07 11:05: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13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公司为他人提供出口退税挂靠服务但对挂靠人骗取出口退税不知情的,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简介
(一)被告人徐某伟,案发前系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览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二)被告单位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案发前系外贸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退税权。
(三)2013年,经与林某坤、张某萌商议,被告人徐某伟同意林某坤、张某萌挂靠被告单位德览公司从事服装出口业务,由被告单位德览公司负责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和报关单给林某坤、张某萌,由林某坤、张某萌自行负责组织货源和自行报关出口,被告单位德览公司在收到林某坤、张某萌提供的出口合同、报关单证及发票等资料后,再向国税部门申请退税,并按照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人民币0.03元至0.05元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四)2013年10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德览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共接收林某坤、张某萌提供的四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30份,并持其中的900份发票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共计申请退税款人民币13982187.38元,其中已经实际退税人民币10256301.61元,所申请的退税款扣除应收取的挂靠费后,余款均汇入林某坤指定的账户。
(五)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德览公司、被告人徐某伟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以假报出口的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6)粤01刑初47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无罪。二、被告人徐某伟无罪。
(七)宣判后,被告单位广州德览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徐某伟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申请撤回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9日作出(2017)粤刑终1795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单位和个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才能认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单位作为进出口公司,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并帮助挂靠人申请出口退税,虽然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该行为本身不足以推断单位主观上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在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单位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故意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单位及单位主管人员无罪。
裁判理由
被告单位德览公司以及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某伟,利用德览公司作为进出口公司可以申请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并持挂靠人提供的发票申请退税,显属违法违规行为。但本案并无证据证实被告单位德览公司主观上明知挂靠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不能排除被告单位德览公司确系被挂靠人蒙蔽的合理怀疑。被告单位德览公司及其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徐某伟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德览公司、被告人徐某伟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实务经验总结
进出口公司负责人为他人提供退税挂靠服务,利用公司可以申请退税的资质,为他人提供挂靠服务,在不见客户、不见货物、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挂靠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行报关从事出口业务,为挂靠人提供加盖公章的空白采购合同和报关单,并持挂靠人提供的发票申请退税,显属违法违规行为。
但是,如无明确证据证明进出口公司及其负责人明知挂靠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罪税款的故意的,则不能认定进出口公司及其负责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公司负责人如为他人提供退税挂靠服务,但主观上不明知挂靠人意图骗取退税款而被卷入刑事诉讼的,应当积极委托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争取法院的无罪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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