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有博彩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牟利构成犯罪
发表时间:2024-01-05 09:33: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409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经营有博彩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牟利构成犯罪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共同出资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放置他人店铺内供他人赌博,投资人和雇佣维护人员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开设赌场案,判处被告人李某军、谭某军、肖某、谢某平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五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1年7月,被告人李某军、谭某军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共计10台,并先后将这些电子游戏设备放置在福鼎市硖门乡7家店铺内,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李某军、谭某军向店铺经营者(均另案处理)许诺支付月租及盈利款,由店铺经营者将游戏机摆放在店内,为参赌人员兑换游戏币、进行资金结算。2022年6月,被告人肖某、谢某平受被告人李某军、谭某军雇佣参与管理上述地点的游戏机,主要负责游戏机的日常维护、退币放币、收退钱款等工作,并租赁一民房用于居住及存放游戏机。被告人肖某还负责支付谢某平工资。
经查,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间,上述7家店铺的游戏机累计盈利数额为362430.11元;其中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肖某、谢某平参与期间,累计盈利数额为215694.55元。期间,被告人肖某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被告人谢某平从中非法获利30000元。
2023年2月,被告人李某军、谭某军、肖某又共同商议在福鼎市前岐镇,合股经营赌博机,并租住民房。同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李某军、谭某军、肖某购买电子游戏设备,并先后在前岐镇共计18家店铺内各放置了一台游戏机,向店铺老板许诺支付月租及抽成,由被告人李某军、谭某军负责该片区游戏机的管理。同年3月9日、13日,被告人谭某军、肖某分别雇佣他人(均另案处理)协助该片区游戏机日常维护、退币放币、收退钱款等工作。截止2023年3月14日,上述店铺的游戏机盈利数额累计为5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军、谭某军、肖某、谢某平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结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2024-1-5 15:39:28 中国法院网
以上就是关于:经营有博彩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牟利构成犯罪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