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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 | 醉酒驾驶赔偿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

发表时间:2024-03-08 13:14: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2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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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 | 醉酒驾驶参考案例 ——造成财损交通事故且已赔偿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

何某危险驾驶案

——造成财损交通事故且已赔偿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

关键词

刑事\危险驾驶罪\醉驾\财产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缓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于 2023年 12月27日17时许,醉酒后驾驶棕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京沪高速公路出京方向 400米处时,与梁某某驾驶的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何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何某赔偿了事故对方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2024)京0105刑初1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何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何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已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罚。综合考虑该事故造成的后果仅是财产损失,无人员受伤,血液酒精含量为102毫克/100毫升,相对较低,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宣告缓刑的条件,但因其具有两项从重情节,亦不宜处罚太轻,故适当调高了对其判处的具体刑期和罚金数额。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于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了三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第一种是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此种情形造成较为严重的人身损害,是醉酒危险驾驶行为最严重的后果。第二种是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未赔偿损失的。此种情形反映出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差,既不赔偿自己犯罪行为给事故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也不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第三种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反映了被告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恶性较大。故对具有上述三种情形的被告人,一般应判处实刑,但对仅造成一般交通事故且未逃逸,积极赔偿,符合宣告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依法宣告缓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4条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5刑初146号刑事判决(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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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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