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排除规则
发表时间:2017-10-13 14:26:3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18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排除规则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经过对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隋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其真实性,除了结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外,还可以进行庭外调查核实,进行鉴定。如果通过上述调查方法,仍然无法确定真实性的,则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属于来源不明的视听资料,自然在真实性方面存在疑问,难以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如果对方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或者法庭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存有疑问,都应当要求提供证据的一方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便于查证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果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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