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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保障

发表时间:2017-10-13 14:24:0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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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践中,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难以得到补助,有的工作单位还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到案作证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严重影响了证人出庭的积极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关于证人补助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经济补偿权,是对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一种保障和激励。在实践中,证人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由不同机关予以补助:在侦查阶段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补助;在审查起诉和公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进行补助;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进行补助。而且,为了进一步保障证人的经济利益,证人的所在单位也被赋予了新的义务,即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补助。”关于证人补助的标准问题,在统一规定颁布前,如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1)对于审判期间出庭作证的证人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应当给予相应补助,但证人出庭后拒绝作证的除外。(2)对证人因作证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票据为依据予以补助。有票据但交通费用支出不合理或者无票据但确有交通费用的,以证人所在地至作证地往返的铁路、公路平均客运票价为补偿标准。(3)人民法院未为出庭证人提供住宿、就餐的,证人住宿、就餐费用的补助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4)无固定收入的证人出庭作证,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5)补助时限自证人以出庭作证为目的乘车之日起,至作证次日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鉴定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不应当给予补助。①实际上,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就对此问题有过讨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提出,在实践中,鉴定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也应当给予补助。因此,对证人、鉴定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费用,都当给予补助,且均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刑事诉讼法并未采纳上述观点,实际上是将鉴定人排除在补助的范围外,这是妥当的。证人往往是在刑事案件过程中自然产生的,是偶然形成的,其成为证人并不能获取相应报酬,履行作证义务是无偿的,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是其在成为证人前无法预见的,自然应当给予补助。而鉴定人不同,其是在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成为刑事诉讼的参与人的,且成为诉讼参与人是具有可选择性的,且往往收取相应的费用,这其中就包括因鉴定而履行作证义务的费用,故自然不宜将鉴定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费用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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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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