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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如何适用罚金刑?

发表时间:2017-11-06 16:21:3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65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办理危险驾驶案件如何适用罚金刑?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对危险驾驶的被告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刑。但是,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危险驾驶罪具体的罚金数额幅度和计算标准,在实际执行中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有些案件判处的罚金数额偏高,罚金刑与主刑明显不匹配,如判处拘役四个月,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是一些法院以被告人缴纳罚金数量的多少,作为衡量能否对其从轻适用自由刑或者宣告缓刑的条件。以上做法均与罚金刑的适用原则不符,影响了罚金刑惩戒作用的有效发挥及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

  对于罚金的数额确定,《刑法》第五十二条原则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为进一步规范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罚金适用,《意见》参照《刑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第四条中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罚金刑应当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第一,罚金的数额确定应当以犯罪情节为基础和主要依据,并与判处的主刑相匹配。第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为一千元。第三,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应当作为确定罚金数额的考虑因素。其中,对于确定罚金数额是否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缴纳能力的问题,《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认识也不统一,这一罚金刑适用原则是司法机关从实际出发,为保障罚金刑的执行效果而提出的。从司法实践看,被告人的经济状况差异较大,一部分人因能轻松缴纳一定罚金,而感受不到财产刑的经济惩戒作用;另一部分人因没有财产可供缴纳罚金,导致罚金判决成为“空判”。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适当的罚金,有利于发挥罚金刑应有的刑罚效果,避免形成“空判”,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危险驾驶案件的罚金刑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以犯罪情节为依据确定罚金数额。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评定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犯罪情节恶劣程度:一是驾驶行为危险性的大小,如行为人的醉酒程度、驾驶路段、驾驶距离、车辆性质、载客情况、有无严重超员、超载、超速或者无证驾驶情节等;二是有无造成实际损害及损害大小,醉酒驾车造成实际损害的,比未造成实际损害的社会危害更大,且从《刑法》确定罚金数额的原则看,罚金数额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通常存在一定关系;三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如有无酒驾、醉驾违法犯罪经历、有无逃避、阻碍公安交警调查取证的行为,是否认罪,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对于具有《意见》第二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视为犯罪情节较为恶劣,适用较重的罚金刑。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反映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减轻了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在确定罚金数额时应酌情予以考虑。

  第二,罚金数额应当与主刑相匹配。鉴于危险驾驶案件的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故不宜判处过高的罚金刑,否则很可能出现主刑轻、罚金刑重的倒挂现象,违反了罚金刑适用的基本原则。此外,实践中存在的以被告人缴纳罚金的数额来决定能否对其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做法,陷入了“以罚代刑”的误区,影响了量刑的公正与均衡,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决定罚金数额时仍应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缴纳能力。危险驾驶案件判处的罚金数额多为数千元,且被告人通常有一定经济能力,故因为无力缴纳罚金、形成“空判”的问题并不十分突出。但对于缴纳能力较强的被告人判处与缴纳能力较弱的被告人同样的罚金,不利于有效惩戒犯罪分子,也不能充分体现刑罚个别化原则。因此,宜在总的数额幅度内,根据被告人的实际缴纳能力,适当体现区别。

  第四,罚金数额不宜过高。危险驾驶犯罪不属于牟利性犯罪,被告人没有违法所得和犯罪收益,利用高额罚金从经济上对其施以严厉打击,增加其犯罪的经济成本,剥夺其再犯的经济能力的作用并不十分突出。因而,各地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办案实际掌握危险驾驶案件判处罚金数额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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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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