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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协议未履行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8-01-24 00:24: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9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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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饶某与被害人占某发生打架,经鉴定被害人占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饶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关押在看守所,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饶某与受害人自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内容包括以判处缓刑为前提的分期履行赔偿款并由被害人占某出具刑事谅解书。法院在查明犯罪事实,考虑被告人饶某具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占某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饶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饶某被判处缓刑后,却因故未能按时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被害人占某到法院请求撤销缓刑,要求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的民事部分。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该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因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后不履行协议,因被告人饶某的行为不属于撤销缓刑的规定条件,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和生效司法文书的既判力,法院不能撤销被告人饶某的缓刑,对于民事部分为了节省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刑事和解协议具有和民事调解书同样的法律效力,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一、法院是否应该撤销被告人饶某的缓刑

  刑事和解协议对被告人饶某被判处缓刑的一种什么关系?是否是未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饶某不能被判处缓刑,或者是即使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仍不能判处缓刑?刑事和解协议刑事处罚部分对法院判处被告人饶某缓刑的是否有约束力?这些问题对于被告人违反刑事和解协议,法院应该采取怎样的处理措施有着重要意义。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从刑诉法规定来看,刑事和解协议似乎对公安司法机关不具有明确的约束力,因公安司法机关是可以如何行为而不是应当如何行为。但是从最高院司法解释来看,刑事和解协议则对法院有一定约束力,因其规定法院应当如何行为。但是我们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这一表述来看,虽然刑事和解协议达成和法院的行为是应当,但是法院仍应在被告人是否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比如被告人如果是累犯,即使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仍不能适用非监禁刑,刑事和解协议仍不能突破法律适用的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案被告人饶某被法院判处缓刑,是因为其符合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只是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法院应当判处非监禁刑,如果未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法院在综合考虑全案各情节和被告人饶某人身危险性后对被告人饶某判处缓刑,仍是可以的。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只是使法院在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更为明确而已。既然刑事和解协议对法院判处被告人缓刑并无决定性影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后对于刑事和解民事部分不履行并不能直接导致法院对判处被告人饶某缓刑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

  刑事和解协议的不履行不能导致法院直接撤销被告人饶某判处缓刑的判决,那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撤销的条件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条件是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法律对于判处缓刑后的撤销条件更多的是从监管角度和社区矫正人员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来予以设置,并无刑事和解协议不履行的这一条件,因此仅从缓刑撤销的法律规定条件来看,刑事和解协议不履行并不导致缓刑判决被撤销。

  为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法院也不应该因刑事和解民事部分不履行而撤销对被告人适用的缓刑,且这是法院对刑罚专有权的行使,不应当事人的协商而改变。

  二、刑事和解协议不履行民事部分应如何救济

  刑事和解协议不履行民事部分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从法理上,刑事和解协议民事部分的法律效力应当认定和民事和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刑事和解协议中对赔偿、补偿、赔礼道歉等的约定,不需要经过司法实质裁决,而只需要通过形式上的确认即可。如果不认定刑事和解协议民事部分和民事和解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要求被害人另行提起起诉,则会造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不履行协议被判处缓刑这一有利情况且不能撤销,民事赔偿部分又得到时间拖延甚至不履行的这一与行为人不从自身违法行为获利的原则相悖的局面,这对于刑事和解协议的被害人是极为不公正的。

  从法律规定上,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法院在判处被告人缓刑的判决书中对刑事和解协议已予以了确认并作为证据予以了认定。因此,法院主持制作的刑事和解协议书,其民事部分应和民事和解书具有同等效力,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不履行,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为了刑事和解的效果,一般要求刑事和解协议要即时履行,但现实生活中为了能更多的解决纠纷,刑事和解协议双方考虑现实情况也会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此时,刑事和解协议履行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后不履行协议民事部分的情形下,法院应如何处理能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因刑罚的专有权属于法院,不因刑事和解协议双方协商对法律适用发生改变,因此不管是在适用非监禁刑还是撤销非监禁刑都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予以适用,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后不因协议的不履行而被撤销。为了提升诉讼效率,对于刑事和解协议应认定其民事法律效力,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可以就民事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为了今后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定性,法院就刑事和解协议应予以司法确认,并制作刑事和解协议书,并在制作的过程中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为今后协议的履行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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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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