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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对无罪证据的收集和及时告知

发表时间:2017-11-10 10:52: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61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对无罪证据的收集和及时告知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由此可知:

  1.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

  2.律师收集到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有义务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

  3.上述提到的无罪证据包括:(1)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2)犯罪嫌疑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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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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