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对无罪和罪轻证据的申请调取
发表时间:2017-11-10 10:51: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56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对无罪和罪轻证据的申请调取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申请调取的时间:对于侦查阶段律师申请调取证据的时间是在案件移送审查逮捕之后。如果案件尚未移送审查逮捕,或者是在审查逮捕之前,律师不享有申请权。
2.申请调取的内容: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而且该证据材料未提交。
3.申请调取的对象:律师应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
4.申请调取的后果: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5.申请调取的文书: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收集的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一般应递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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