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
发表时间:2017-11-10 10:51: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67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是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主要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证据以及证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行为的证据。
(一)实体问题
1.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对定罪和量刑都有重要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处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75周岁等关键年龄上下时,辩护律师要特别注意,当案卷材料有遗漏或者不真实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调查取证。
2.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和身体状况
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况不但对定罪和量刑产生影响,对办案机关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也会产生影响,因此其是调查取证的一项重要内容。
3.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在身份犯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身份直接影响到定罪,如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均要求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辩护律师在对犯罪嫌疑人身份存在疑义时,应当进行或者申请调查取证。
4.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出罪事由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另外,还存在被害人同意、正当职务行为、法令行为、自救行为等在实践中可以被采用的非法定违法阻却事由。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违法阻却事由,因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可以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部分证据材料也属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5.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从犯或者胁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所处的地位不同、作用不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定罪量刑时应当区别对待。我国刑法对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的地位和作用都分别作出了规定,将从犯和胁从犯规定为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辩护律师应当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是主犯、从犯、胁从犯帮助犯或教唆犯,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的权益。
6.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未完成罪等犯罪情节
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等几种犯罪的停止形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可以看出,犯罪完成形态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其相关证据是辩护律师在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和调取的。
7.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量刑情节
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以及坦白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在辩护律师的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和调取相关的证据。
8.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其他证据
在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可能会发现侦查机关形成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链条不完整、特定证据的证明力不够、可能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其他证据等情形。这时,辩护律师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其他证据进行收集调查,从而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二)程序问题
当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和控告。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以便申诉和控告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
1.非法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采取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在阅卷等过程中应当注意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非法采取过强制措施或者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应当及时调取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相关证人证言。
2.非法取证的行为
我国法律严禁司法机关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如果辩护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讯逼供或者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况,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保留相关证据或者线索。
3.其他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可能存在一些其他的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非法搜查,非法进行查封、扣押,阻碍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等。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地对相关的证据予以调取和保留,为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或者控告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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