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南京刑事律师调查取证中的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20-07-28 13:11: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829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调查取证中的注意事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不单独进行调查取证,最好同时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般由两人进行。可见,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律师在场进行,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做好录音或者录像记录,尤其是对证人或者被害人的取证工作,通过录音或者录像可以全面记录律师与证人、被害人等接触和取证的全部过程,这样可以避免证人或者被害人诬陷律师与他们串供或者律师威胁、引诱他们作伪证等情况的发生。

  2.避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场

  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尤其是调取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时,应当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在场。这样做可以防止证人、被害人因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场而碍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而作出虚假的证言,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虽然是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硬性要求,但对于律师询问证人来说,也应当做到这一点。一个案件可能存在很多个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他们应当根据自身感知和了解到的情况如实作证。如果律师调查取证时对多个证人同时询问,可能会使得证人之间互相干扰,也会因为取证工作不合法而使取得的证据无效。

  4.不得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不论是调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还是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都可能会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如证明其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辩护律师不得将这些证据予以隐匿甚至毁灭,也不得进行伪造、变造,否则不但不能帮助当事人,自己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严重的还将承担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责任。

  5.不得妨害作证

  辩护律师在向有关证人或者被害人调查取证时,应当要求证人如实作证,并明确说明他们如果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此外,辩护律师还应当如实记录证人或者被害人作证的情况,不能以威胁、引诱等手段让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出虚假的证言,干扰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否则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不但不能帮助当事人,反而会使自己面临执业风险,严重的还将承担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

  6.严守保密义务和妥善保管义务

  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对于通过阅卷所得到的案件信息和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保密,不能向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泄露,严格执行保密义务,在对证人进行询问时,不应当向证人介绍案情,也不应将其他证人作证的内容告知该证人或者向其出示对其他证人的调查询问笔录,防止证人受干扰作出虚假证言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亲友串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以上就是关于:南京刑事律师调查取证中的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2848.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