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调查取证中的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20-07-28 13:11:2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829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调查取证中的注意事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不单独进行调查取证,最好同时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般由两人进行。可见,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律师在场进行,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做好录音或者录像记录,尤其是对证人或者被害人的取证工作,通过录音或者录像可以全面记录律师与证人、被害人等接触和取证的全部过程,这样可以避免证人或者被害人诬陷律师与他们串供或者律师威胁、引诱他们作伪证等情况的发生。
2.避免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场
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尤其是调取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时,应当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在场。这样做可以防止证人、被害人因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场而碍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而作出虚假的证言,有利于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虽然是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硬性要求,但对于律师询问证人来说,也应当做到这一点。一个案件可能存在很多个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他们应当根据自身感知和了解到的情况如实作证。如果律师调查取证时对多个证人同时询问,可能会使得证人之间互相干扰,也会因为取证工作不合法而使取得的证据无效。
4.不得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不论是调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还是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都可能会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如证明其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辩护律师不得将这些证据予以隐匿甚至毁灭,也不得进行伪造、变造,否则不但不能帮助当事人,自己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严重的还将承担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责任。
5.不得妨害作证
辩护律师在向有关证人或者被害人调查取证时,应当要求证人如实作证,并明确说明他们如果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此外,辩护律师还应当如实记录证人或者被害人作证的情况,不能以威胁、引诱等手段让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出虚假的证言,干扰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否则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不但不能帮助当事人,反而会使自己面临执业风险,严重的还将承担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
6.严守保密义务和妥善保管义务
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对于通过阅卷所得到的案件信息和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保密,不能向犯罪嫌疑人家属、亲友泄露,严格执行保密义务,在对证人进行询问时,不应当向证人介绍案情,也不应将其他证人作证的内容告知该证人或者向其出示对其他证人的调查询问笔录,防止证人受干扰作出虚假证言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亲友串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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