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出具无罪的辩护意见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7-11-10 10:50: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93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出具无罪的辩护意见注意事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辩护律师出具无罪的辩护意见注意事项
无罪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解。包括事实上的无罪辩护和法律上的无罪辩护。
1.事实上的无罪辩护
事实上的无罪辩护,是指控辩双方在案件的基本事实上存在很大的争议,被告人、辩护人认为控方针对被告人所指控的案件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提出的无罪辩护。事实上的无罪辩护重点在于“事实”,因此辩护律师应最大限度地了解和把握案件基本事实以及相关证据,挖掘案件事实及证据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进行事实上的无罪辩护存在以下两种辩护策略:
(1)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由被告人实施
如果辩护律师能够直接举证证明以下事实之一的,便可以采用本条策略,明确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由被告人实施的无罪辩护意见:第一,辩护律师举证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没有犯罪时间;第二,辩护律师举证的证据能够证明案发时被告人不在案发现场;第三,辩护律师举证的证据能够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系其他人实施。
(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因此,辩护律师在对案卷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充分的评估后,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足以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时,应当充分利用“疑罪从无”的法律精神为被告人提供无罪辩护。
2.法律上的无罪辩护
法律上的无罪辩护,与事实上的无罪辩护相对应,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并不存在异议,但是对起诉书中针对该事实适用的法律存在争议。法律上的无罪辩护可以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起诉书中所指控的案件事实,法律上不认为是犯罪的
1)案件事实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合法行为,如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属于基于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医生基于职务实施的截肢行为。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存在以上情形时,应当进行无罪辩护。
2)案件事实符合《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律师具体分析案件事实后,如果认为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不大的,也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为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
(2)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法律上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1)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已经经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第87条明确规定,
犯罪经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诉。如果被告人符合该情形,辩护律师应当提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如果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未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案件事实,辩护律师应当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而非只是终止审理的裁定。
2)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如果案件存在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辩护律师也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提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如果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未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案件事实,辩护律师应当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而非只是终止审理的裁定。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侵占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辩护律师在代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审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或者是否存在撤回自诉的情形,如果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应当提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如果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未实施起诉书所指控的案件事实,辩护律师应当要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而非只是终止审理的裁定。
(3)起诉书中指控的案件事实不满足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
1)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体要求。主要表现为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如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
2)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要求。主要表现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产生了危害社会
的后果,但是被告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态,或者不具备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中的目的要求的,如不知道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的。
3)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客体要求。主要表现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某种法益,例如普通男女之间的通奸行为,虽然有违传统道德,但是从刑法上而言并不构成犯罪。
4)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求。主要表现为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刑法关于
该罪具体罪状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从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工具等多个角度切入进行辩护。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出具无罪的辩护意见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