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出具罪轻的辩护意见的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7-11-10 10:49:52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66次1.改变定性的罪轻辩护
改变定性的罪轻辩护是指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并不构成指控的重罪,而是构成另一轻罪,因此辩护律师提出改变定性的罪轻辩护,如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抢夺罪的辩护意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采取这类辩护策略时,为了避免使自己成为第二公诉人,被告人、人为自己也不构成轻罪的尴尬局面,辩护律师在庭前应当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被告人坚持自己既不构成重罪,也不构成轻罪的情况下,辩护人应当尊重被告人自己的意见,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2.量刑上的罪轻辩护
量刑上的罪轻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从量刑情节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具体如下。
(1)法定量刑情节
1)犯罪主体方面:是否属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否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方面:是否属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3)正当化事由方面: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
4)共同犯罪方面:是否属于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5)犯罪前后的表现方面:是否属于累犯,是否存在自首、坦白或立功情形;
6)其他方面:是否在域外已经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2)酌定量刑情节
这是指刑法条文未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在刑罚裁量时可以酌情适用的从轻量刑的情节。常见的包括:
1)案件起因、犯罪动机;
2)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3)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4)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5)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6)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7)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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