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出具罪轻的辩护意见的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7-11-10 10:49:5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43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出具罪轻的辩护意见的注意事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改变定性的罪轻辩护
改变定性的罪轻辩护是指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是并不构成指控的重罪,而是构成另一轻罪,因此辩护律师提出改变定性的罪轻辩护,如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只构成抢夺罪的辩护意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采取这类辩护策略时,为了避免使自己成为第二公诉人,被告人、人为自己也不构成轻罪的尴尬局面,辩护律师在庭前应当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如果被告人坚持自己既不构成重罪,也不构成轻罪的情况下,辩护人应当尊重被告人自己的意见,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2.量刑上的罪轻辩护
量刑上的罪轻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从量刑情节上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具体如下。
(1)法定量刑情节
1)犯罪主体方面:是否属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否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方面:是否属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3)正当化事由方面: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
4)共同犯罪方面:是否属于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5)犯罪前后的表现方面:是否属于累犯,是否存在自首、坦白或立功情形;
6)其他方面:是否在域外已经受到过刑事处罚,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2)酌定量刑情节
这是指刑法条文未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时,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在刑罚裁量时可以酌情适用的从轻量刑的情节。常见的包括:
1)案件起因、犯罪动机;
2)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3)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4)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5)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6)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7)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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