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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死刑后的程序

发表时间:2017-11-10 10:46:4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17次

  1.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2.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3.对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是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或者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除外。换句话说,出现以上两种情形,仍可以由原审人民法院的原审合议庭审理,无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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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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