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
发表时间:2017-11-10 10:46: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64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复核的人民法院及合议庭组成
1.死刑缓刑执行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实践中,高级人民法院未设置专门的复核庭。
3.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二)复核程序的启动和流程
1.中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缓的,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缓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合议庭直接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二审裁定书时同时标明“本裁定即为核准死刑缓刑执行的刑事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刑缓刑执行的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缓的裁判。
需要注意的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也应当讯问被告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但在司法实践中,这里的死刑案件是否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尚存在争议,是否在死缓案件的复核阶段都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的做法不尽相同。
(三)报请复核的要求和报送的材料
报请复核的死刑缓刑执行案件,也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与报请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四)复核死缓案件应审查的内容
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审查的内容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内容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五)复核后对案件的处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3.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4.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
5.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
6.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以上就是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