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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在死刑复核时提出辩护意见的注意事项

发表时间:2017-11-10 12:55: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98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在死刑复核时提出辩护意见的注意事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二是约见法官,当面向法官陈述辩护意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最高人民法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作出了硬性规定,明确了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可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相当重视,辩护律师应当抓住机会,充分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如何反映和提交意见,也应当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等角度人手,但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程序不同的是,在死刑复核程序反映和提交意见的终极目标是“不被核准死刑”,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终极目标则是“保命”,所以反映和提交的意见一定要围绕终极目标进行,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介入。

  (一)事实认定方面

  1.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如果辩护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等方法发现新情况,取得可能直接影响死刑判决的新证

  据,如新的证人证言、新的物证等,则应当尽快与案件的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向法院反映新情况,提交新证据,并提出不予核准死刑意见。

  2.死刑裁判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确有错误的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在死刑裁判中据以判决被告人死刑的事实和证据认定存在以下问题,应当及时向承办法官反映和提交意见。

  (1)案件认定中的关键证据获取程序非法,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排除,或者可能使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争议的;

  (2)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罪大恶极的;

  (3)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事实不清的;

  (4)法院在事实认定时采信证据存在错误,如忽略了控方提供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从轻、减轻情节的证据的;

  (5)其他可能存在的事实认定问题,不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二)法律适用方面

  1.适用罪名错误

  在死刑复核阶段发现这类错误的可能性极小,但如果辩护律师发现确有此类错误,应当及时向法院指出。例如错误地将普通诈骗案件认定为集资诈骗案件,因为诈骗罪不存在死刑,而集资诈骗罪存在死刑,如果能改变这方面的罪名和定性,是极好的辩护方向。

  2.量刑存在问题

  (1)被告人存在罪轻情节,法院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当被告人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时,一般可以认为被告人并非罪大恶极,不应当判处死刑。辩护律师应当尽量找出被告人是否存在这些罪轻情节。

  (2)法院判处当事人死刑违反法律规定的

  刑法明确规定了不得适用死刑的情形,如果被告人具备这些情形而仍被判处死刑的,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例如法院对在羁押期间怀孕并流产的妇女适用了死刑的,就属于适用法律的错误。

  (3)被告人存在其他在判处死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的

  在具体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存在一些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通过司法机关的一般经验,一般不予判处死刑的情节。这时,律师应当将这些细节明确、清晰地列明,请求法院在复核时予以考虑,如:

  1)犯罪事出有因,并非不可饶恕

  例如被告人基于义愤、大义灭亲、不堪虐待、遭受迫害、受害人存在过错等原因杀人,往往可以认为是事出有因,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一般也不适用死刑。而因邻里、债务等矛盾激化引起斗殴而造成死亡的案件,由于犯罪人改造的难度相对较小,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在必要时可以考虑适用死缓。

  2)犯罪前一贯表现好、犯罪后又真诚悔罪

  犯罪前一贯表现好,偶尔失足的犯罪人,主观恶性弱,再犯可能性小,改造难度小,对于这类犯罪人,司法机关一般会尽量避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存在犯罪后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受害人、挽回损失,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等情形的,更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于存在这些情节的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官提供相关的材料、证据,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3)积极退赃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例如在财产型、贪污受贿类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如果能积极退出大部分赃款,减小其犯罪给社会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在暴力类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一般应当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改造可能性较大,司法机关一般也会慎重适用死刑,尤其慎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三)诉讼程序方面

  诉讼程序正当合法是正确裁判的重要保障,如果辩护律师发现在死刑复核的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形,也应当提出相应的意见,请求法院不予核准死刑:

  1.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3.其他诉讼程序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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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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