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的认定问题
发表时间:2020-11-28 21:24: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936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关于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的认定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所谓“挂名”领取薪酬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行为。对此,《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6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专业刑事律师认为,除了此条款明确规定的“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挂名’领取薪酬”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特定关系人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其职位正常薪酬水平”与“接受请托人帮助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问题,这两种情形能否构成受贿也需要参照司法解释来处理。一、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挂名”领取薪酬的认定问题
二、特定关系人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其职位正常薪酬水平能否构成受贿问题
三、接受请托人帮助为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能否认定为受贿问题
四、特定关系人实际工作而领取薪酬能否认定为受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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