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及意义
发表时间:2017-09-21 15:05:0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75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及意义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南京刑事律师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规定及意义
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反过来说也成立,即法有规定即有罪。从罪刑法定原则,可以推导出指导实践的几层含义。
第一,决定犯罪成立的,不仅在于社会危害性,更在于刑事违法性。对于一个案件事实,即使具有很大的实害后果,如果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则不能按照犯罪处理。所以,刑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会不断地修正,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每一次刑法分则的修正,都反映了当前的刑法不适应或者不能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要么是有些实害行为没有人罪,要么是刑法的罪状与现实的犯罪行为不吻合,要么是罪刑关系不均衡,要么是有些罪名已不合时宜。
第二,司法人员不能任意解释刑法,司法裁量权应得到有效地控制。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律规定的明确性,让国民能够理解法律的含义,以避免不教而诛。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作入罪解释时要谨慎,作出罪解释则相对更简单。
第三,刑法不得溯及既往。刑法的规定只能适用于其公布实施之后的行为,而不能适用于之前的行为,当然之前的处罚更轻的除外。在刑法对条文的部分作出修正时,亦应遵循此原则。需要说明的是,司法解释不是立法,而是对法律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原则上不受此限。
第四,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决定罪与非罪,同样决定此罪与彼罪。某一行为如果构成犯罪,也只能按照其所对应的法律条文论处,否则同样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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