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印证:南京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为您详解
发表时间:2017-09-27 12:12: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6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证据印证:南京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为您详解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通过证据确认案件的事实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冤假错案,严重的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对中国法制建设而言是非常沉痛的教训。冤假错案的形成,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证据审查不言、仅凭单一证据或者被告人供述等定案等办案单位的不规范操作。对此,南京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认为:由于证据本身必然存在某种程度的缺陷,通常需要通过对证据进行全面核实来定案,个别证据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这里的证据包括两个或多个证据的相互印证,以及证据的不同内容由其他内容分别加以印证。最终定罪的案件,案件的事实认定必须符合这一要求。需要强调的是,用于印证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翻供的,甚至包含其翻供之前所做出的有罪供述。当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被排除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在案件中如果提出任何直接证据,有必要要求提供其他证据印证直接证据。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受害人遭受被告人伤害的陈述是直接证据。从判决的角度来看,需要其他证据印证受害者的陈述。如果被告人承认其使用暴力不法侵害受害人的这一事实过程,则两者的内容基本相同,则受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如果被告人否认这一指控,必须有其他证据证实受害者的陈述符合客观事实。这里的其他证据可以是目击者证词或照相机、摄像机等拍摄的视听资料。如果没有可以证明整个案发过程证据材料,则为了确认受害人的陈述符合客观事实,则需要其他证据来从不同方面印证受害者的陈述。如有的证人看到两个人发生争吵,有的证人看到被告人殴打被害人,则分别从案件的不同环节还原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使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案情。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否认案件的事实,则通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和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盗窃案件中,如果缺乏目击证人而被告人又否认作案,在这种情况之下也是没有直接证据的。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有必要使用间接证据来确定案件的事实。间接证据的运用强调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并要求不同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并排除社会一般公众可以合理提出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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