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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内心确信的形成标准

发表时间:2017-10-10 19:38: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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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证据材料相互证明,案件事实得以浮现,但这种案件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南京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不同点在于,刑事案件更加重视客观事实。因此,在证据足以证明事实的基础上,办案人员还应形成内心确信,才能最终定案。

  首先,对于一桩刑事案件而言,办案人员在与案件证据接触时通常会有自己的内心判定,并对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形成了一定程度的认识,即使这种认识还不是十分肯定。这种知识是在对案件证据材料等相关信息、资料具有一定掌握和了解后形成的。无论法官、律师还是旁观者,在对案件事实有一定了解的情况下,经常在心中认为这件事是被告人干的,或不是被告人干的,认为被告人就是在诡辩,或者受害人在撒谎,这些是在内心进行了判断活动、思考活动的结果。内部信念的形成也取决于一些细节,这些细节虽然不直接反映事件的真实情况,但可以从相当程度上反映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例如,在强奸案中,受害人在性行为发生后立即报告警察,则性交行为并非出于自愿的陈述就很容易被人信服。相反,被告人首先否认与受害人发生过性关系,在DNA鉴定之后宣称被害人系自愿和其发生性关系的,其陈述就不易令人信服。

  其次,证据可能偏离客观事实,而这种偏离实际上是受到内心确信的影响的。另一方面,内心确信的形成,不仅与案件本身的证据、有效信息有关,而且与感知人的某些个人因素有关。感知人自己的经验、情绪和态度可能会影响他们对事物的判断。正是由于内心确信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所以不能仅凭内心确信来认定案件的客观事实,更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加强内心确信。在实际办案中,先形成内心确信,然后寻找足以证明内心确信的客观证据来印证内心确信,也是办案思路之一。

  从承办法官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要通过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做出认定,另一方面是通过证据认定过程中充分阐述证据采信的理据,说服被告人、被害人和其他社会公众。 内心确信是一个心理过程,可以让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作出相应的认定,但无法据此说服他人,也无法得以确切表述。 证据不能保证一定具有证明事实的客观真实性,但它是有说服力的。办案人员在判决中可以表述相关证据,特别是案件再审、复查时,办案人员可以对案件相关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给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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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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