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如何排除非法取得的物证
发表时间:2017-09-27 12:16: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83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辩护律师如何排除非法取得的物证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物证是很多案件的定案基础,用以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尤其是被告人供述否定控方指控时尤其如此,因此物证有着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不能取代的重要作用。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针对物证在案件事实查明中的重要作用,针对物证采集中的瑕疵展开进攻,争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南京刑事辩护专家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在搜集物证时,必然受到其办案理念、侦查技术、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局限,存在各种问题,在涉案证物过多时,尤其容易出现各种错误和遗漏,特别是在收集程序上可能出现重大失误。律师应对证物进行一一审查,对认为构成非法取证的,应当要求法院依法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物证的收集由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见证人和持有人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方为合法有效。 违反这一要求而取得的物证,应当认为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排除该非法证据。 公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证明收集的证据系合法取得。 根据“刑事诉讼解释”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来源和收集方式存有疑问的物证和书证将不予采信。在某些案件中,被排除的证据属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赖以定案的关键证据,一旦被排除,用以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就不存在,被告人应宣判无罪。
在南京刑事辩护专家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相关物证、证人证言等都指向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证据比较确实、充分,定罪的可能性较高。但辩护律师在审查案件卷宗的过程中,发现公安民警在对赃物进行扣押的过程中,虽然在案扣押物品清单、起赃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等文件上由被告人签字,但无法证明被告人签字系物品被扣押、清点现场作出,于是向法院提出对赃物的来源、数量、品名不予认可,申请对相关书证予以排除。在法院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赃物的扣押、清点工作系被告人在场情况下完成,相关法律文书的客观真实性和程序合法性存疑,法院倾向于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检察机关经评估后认为如果法律文书的证据效力被排除,则其所记载的赃物等主要物证也将丧失证据效力,因此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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