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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如何排除非法取得的物证

发表时间:2017-09-27 12:16: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8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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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证是很多案件的定案基础,用以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尤其是被告人供述否定控方指控时尤其如此,因此物证有着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不能取代的重要作用。刑事辩护律师应当针对物证在案件事实查明中的重要作用,针对物证采集中的瑕疵展开进攻,争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南京刑事辩护专家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在搜集物证时,必然受到其办案理念、侦查技术、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局限,存在各种问题,在涉案证物过多时,尤其容易出现各种错误和遗漏,特别是在收集程序上可能出现重大失误。律师应对证物进行一一审查,对认为构成非法取证的,应当要求法院依法排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物证的收集由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见证人和持有人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方为合法有效。 违反这一要求而取得的物证,应当认为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如果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程序收集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排除该非法证据。 公诉机关有责任和义务证明收集的证据系合法取得。 根据“刑事诉讼解释”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于来源和收集方式存有疑问的物证和书证将不予采信。在某些案件中,被排除的证据属于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赖以定案的关键证据,一旦被排除,用以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就不存在,被告人应宣判无罪。

  在南京刑事辩护专家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相关物证、证人证言等都指向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罪行,证据比较确实、充分,定罪的可能性较高。但辩护律师在审查案件卷宗的过程中,发现公安民警在对赃物进行扣押的过程中,虽然在案扣押物品清单、起赃工作记录、搜查笔录等文件上由被告人签字,但无法证明被告人签字系物品被扣押、清点现场作出,于是向法院提出对赃物的来源、数量、品名不予认可,申请对相关书证予以排除。在法院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赃物的扣押、清点工作系被告人在场情况下完成,相关法律文书的客观真实性和程序合法性存疑,法院倾向于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检察机关经评估后认为如果法律文书的证据效力被排除,则其所记载的赃物等主要物证也将丧失证据效力,因此撤回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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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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