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为你讲解累犯的构成和辩护技巧
发表时间:2017-09-30 11:05:0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06次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如果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出狱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的,就属于累犯,但是不包括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南京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认为,构成累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两个必要条件
1、新发生的犯罪,必须在原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之内发生,因此辩护律师应当注意,在认定累犯的时候应当有前一犯罪刑满释放的相关的材料以确定犯罪行为人的释放日期,同时辩护律师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能将前一犯罪的刑事判决书的刑罚终结日期视为刑满释放的日期,因为刑满释放就有可能存在减刑的情况,而使罪犯的实际释放日期早于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刑满释放日期。
2、判处刑罚的条件。根据《刑法》相关条文的规定,只有前罪和后罪都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行的,才会构成累犯。而在实践中,许多司法人员会先看前罪刑满释放和后罪之间的间隔是否小于5年,如果小于5年则直接认定为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一思维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只有先按照后罪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判断是否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能按照累犯的时间标准认定是否属于累犯,而不能颠倒这一先后次序。有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以判处拘役、管制等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为累犯。
二、两个排除条件
1、对于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的,才能认定为累犯,前罪和后罪只要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均不构成累犯。
2、犯罪的时候是未成年人的,不构成累犯,对于犯前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犯新罪的时候已经年满十八周岁的人,不认为是累犯。
三、累犯辩护技巧
在南京刑事辩护律师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具有抢劫罪前科,刑满释放未满5年又犯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辩护人在庭审时提出,被告人系为制止被害人调戏女服务员的行为而出手伤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正义性,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后被告人投案自首并对被害人积极赔偿,从犯罪后果看,也只是构成轻伤,并没有造成更大的伤害,犯罪情节比较轻微。因此,不能仅以被告人具有前科就认定为累犯,从而加重对其犯罪行为的评价。只有新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能认定为累犯,并最终加重其处罚,而不应先认定其累犯而直接影响其量刑。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适用了拘役刑。
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累犯案件中,应当首先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争取使其应当判处的刑罚降低到有期徒刑以下,如管制、拘役等,从而自然就不会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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