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再犯案件的辩护技巧
发表时间:2017-09-29 20:27:02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8次《刑法》第356条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该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又再犯上述犯罪的,任何时间都构成再犯,从重处罚。就毒品再犯的刑事辩护,结合自己代理相关案件的经验,江苏刑事辩护专业律师认为:
1、再犯和累犯的区别。累犯是指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而再犯仅仅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涉毒犯罪,因此双方适用的范围不同;累犯一定要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又犯罪,超过五年又犯罪的,除非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后罪是上述三种罪名之一的,才会构成特别累犯。而如果前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任何时候再犯涉毒犯罪,都构成再犯。
2、再犯和累犯不能重复处罚。对于因同一毒品前科犯罪而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情形,应在判决书中予以表明,但不能对其做刑事上的重复评价,也就是不能针对再犯和累犯重复加刑。对于因不同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再犯,比如前罪是普通犯罪和毒品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毒品犯罪,同时构成了累犯和再犯,此时处罚的幅度应当大于上一种情形。
3、单纯的毒品再犯可以适用缓刑。辩护律师应当尽力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能争取缓刑就争取缓刑。如果因毒品犯罪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情形,因其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当然不能适用缓刑,但是如果只是单纯构成毒品再犯,而不构成累犯,如前罪只是被判处拘役,或者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后再犯毒品犯罪的,此时就只构成单纯的毒品再犯,而单纯的毒品再犯是可以争取缓刑的,在刑事实践中也有不少缓刑的例子。如其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或者非法持有的毒品数量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在毒品犯罪组织中也处于从犯的位置,为之争取缓刑还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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