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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分三种,资深刑事大律师娓娓道来

发表时间:2018-03-25 05:43: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3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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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国家的法律法规均作了比较完善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此也有相应的内部掌握标准。需要指出的是,精神病人犯罪并不必然免除其刑事责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精神病人在案发时的特定精神状态综合决定精神病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南京刑事律师作为省直属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经常利用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规定,为被告人展开有力辩护,争取不起诉、或者从轻处罚的结果。
  
  南京刑事律师认为,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不认为是犯罪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的相应规定,精神病人如果在实施危害行为的时候,不能控制或者辨识自己的行为,经法律程序予以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基于保护社会和人民的需要,国家可以责令他的家人对其予以必要的看管和治疗,以免其继续危害社会。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对其强制医疗。
  
  第二种是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其行为应当作为犯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相应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状态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对此予以鉴定的。只要经过相应的鉴定程序,出具合法的鉴定意见认定行为人作案时没有发病,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的规定,会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如果犯罪,应当接受刑事处罚,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实践中,如果因为抑郁症等精神分裂症以外的心理疾病而导致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经司法鉴定认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行为人是否因为精神病而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只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是刑事辩护,特别是暴力型犯罪刑事辩护中律师的一个重要辩点,也是律师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之一。有时候,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可能不会主动提出其患有精神病,这时候就需要律师主动出击,及时察觉案发前后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异常。律师可观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加速精神病史、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后是否行为有明显异常,或者作案动机存在无法解释的疑问。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刑事辩护律师应主动联系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司法精神病,并根据鉴定意见提出行为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或由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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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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