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整理死刑案件辩护的酌定从重处罚
发表时间:2018-12-22 11:02:5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73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整理死刑案件辩护的酌定从重处罚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犯罪中涉及死刑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上都是被司法机关列为犯罪行为极端恶劣的考察范围以内的,即便在保障人权理念和宽严相济原则被广为适用的大背景之下,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在实际办案中最难把握好办案过程于效果的一类案件。下面南京刑事律师从死刑案件控制的角度,围绕酌定量刑情节从重处罚,以便于刑事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能够进行整体性的把握。
一、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二、既实施了强奸妇女的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三、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抢劫罪的,从重处罚;
四、贪污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公共性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
六、犯罪手段和方法是否极其残忍;文章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七、犯罪结果是否极其严重(总体包含以下10个方面);
1、刑事犯罪对象是否是特殊保护的情况;
2、刑事犯罪的时间、地点是否是比较特殊的情况;
3、刑事犯罪动机是否是极其卑劣;
4、刑事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是否是直接故意;
5、刑事犯意的产生是否有某种特定的目的;
6、刑事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否是有预谋的;
7、刑事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否是有组织;
8、刑事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再犯;
9、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犯罪集团的首犯;
10、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是共同犯罪中危害较重的;
以上所列酌定从重情节是南京刑事律师从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指导案例和典型案例里面提炼出来的的一部分观点,虽不能不一而足,但是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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