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宣布开庭阶段的程序
发表时间:2017-10-15 16:55: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14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诉讼宣布开庭阶段的程序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对开庭阶段的程序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细化。具体而言,宣布开庭阶段的程序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4)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从审判实践来看,部分案件被告人众多,审判长在开庭后一一查明被告人的情况,占用庭审的时间较长,影响了法庭审理效率,可以在开庭前核实。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较多的,可以在开庭前查明上述情况,但开庭时审判长应当作出说明。”据此,对于被告人众多的案件,审判长或者受审判长委托的其他审判人员、书记员可以在开庭前先核实被告人的情况,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审判长当庭说明已在庭前核实被告人情况,不再当庭查明。但是,被告人有异议的,仍然应当由审判长当庭对被告人的情况予以查明。
2.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宣布理由。
3.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名单及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4.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5.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的,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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