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庭前准备程序
发表时间:2021-05-14 12:43: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976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庭前准备程序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庭前准备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审判长及其合议庭组成人员。《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起草过程中对此有如下考虑:(1)考虑到本条规定在一审程序部分,故未再专门明确独任审判员的确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本条规定确定。(2)所有一审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均可参加。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因此对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确定,不宜规定由院长或者庭长确定。(3)当前,为避免人为干扰审判,不少法院已经实行电脑分案,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长并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规定不合适。因此,这里表述为“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无论是审判员的随机抽取,还是对案件的电脑随机分案,都可以为此处的“确定”所概括。
2.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起诉书副本的送达对象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如要求送达所有的当事人,不仅不必要,而且会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将起诉书副本的送达对象从《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当事人”调整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从量刑规范性化改革的要求出发,建议一并明确量刑建议书至迟在开庭十日前送达当事人。经研究认为,考虑到量刑规范化改革尚在试点过程中,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暂不明确写入本司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通常无法向法庭提供上述名单和材料。为了便于司法实践操作,防止在开庭时出现证据突袭情况,此处将提供相关名单和材料的事项规定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
4.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为了保证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也给参与法庭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以充分的准备时间,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日期后,上述行为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进行。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提高诉讼效率,《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专门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据此,除对当事人传唤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外,通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可以选择使用书面通知书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但采取后一种方式的,应当及时获得对方的确认。
6.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为了使人民群众、新闻媒体了解公开审判的案件,更好地对案件进行报道和旁听,体现司法公开原则,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三日前发布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旁听问题有例外规定。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因审判场所、安全保卫等客观因素需要限制旁听人数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明理由,旁听人员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7.合议庭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可以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2)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3)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4)出庭的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名单。(5)控辩双方申请当庭出示的证据的目录。(6)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8.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作相应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1)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1998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即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规定由书记员查明,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但是,从审判实践来看,由书记员在开庭前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同未到庭的当事人取得联系,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因此,根据上述意见作了调整,增加了“受审判长委托”的前提条件。(2)宣读法庭规则。(3)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人庭。(4)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庭。(5)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专门规定:“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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