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发表时间:2020-04-11 19:38: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67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非监禁刑:(一)归案后,拒不退赔违法所得的;(二)致使他人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犯罪对象的;(四)存在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或者其他暴力讨债行为的;(五)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虚假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六)其他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于虚假诉讼犯罪中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认罪认罚或者仅参与实施少量的犯罪活动且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并处罚金刑的,罚金刑数额应结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判处。
以上就是关于: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3460.html
推荐律师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