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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发表时间:2020-04-11 19:38: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6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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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非监禁刑:(一)归案后,拒不退赔违法所得的;(二)致使他人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犯罪对象的;(四)存在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或者其他暴力讨债行为的;(五)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虚假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六)其他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财产权利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对于虚假诉讼犯罪中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悔罪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认罪认罚或者仅参与实施少量的犯罪活动且只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并处罚金刑的,罚金刑数额应结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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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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