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辩护常识几则
发表时间:2020-06-28 21:10:5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49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辩护常识几则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辩常识之防卫过当行为过当”+“结果过当”=防卫过当
第一、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不是防卫过当。
实例1:乙正在窃取甲的破旧自行车时,甲向乙开枪,仅造成轻伤。甲的防卫行为过当,但结果不过当,因此不是防卫过当。
第二、如果防卫结果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是防卫过当。
实例2:乙正在窃取甲的破旧自行车时,甲一掌将乙推往路边,乙倒地后头碰到坚硬物体重伤。甲的防卫结果过当,但行为不过当,因而不是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
刑辩常识之特殊盗窃的既遂
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是特殊盗窃方式,不必数额较大,即可定罪。
但请注意:
1.以特殊方式专门窃取价值低廉的财物,如饥饿难耐偷面包吃,属于“小偷小摸”,情节显著轻微,不是犯罪。
2.以特殊方式意图窃取数额较大财物,但未得逞,或者仅窃取到数额较小财物,情节严重,以盗窃罪未遂处罚。
如:在地铁上携带凶器扒窃,混乱中只偷到1元钱,入户窃取孤寡老人财物当场被抓获。
3.以特殊方式实际窃取到数额较大财物,才成立盗窃罪既遂。
刑辩常识之教唆犯是对正犯的教唆
教唆他人帮助犯罪的,不是教唆犯。因为教唆犯是教唆正犯,教唆帮助就不是教唆犯,而是帮助犯,因为只起到了帮助作用。
例如:甲发现乙打算入户盗窃,随即唆使丙和丁搭成“人墙”,让乙顺利翻入院内盗窃,对甲认定为盗窃的帮助犯。
刑辩常识之盗窃、抢劫、诈骗
因为机器故障,用自己的信用卡多取了款,定盗窃(司法判例如许霆案)
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取款,定信用卡诈骗(最高检司法解释的规定)
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取款,定盗窃(刑法条文的规定)
抢劫他人信用卡后,在机器上取款,定抢劫(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刑辩常识之刑法上的占有和民法上的占有
盗窃罪中的“占有”,是指对财物的事实性支配或者管理。不同于民法中的占有概念,在由占有代理人实施的“间接占有”(代理占有)的情形下,由于本人不存在事实性支配,因而其占有不是刑法中的“占有”。
刑辩常识之 绑架罪数问题最全总结
绑架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人质重伤、死亡,只定绑架罪,法定升格处罚(类似结合犯);
绑架又故意伤害人质仅造成轻伤,以绑架罪的基本犯和故意伤害罪(轻伤),数罪并罚;
绑架行为本身(如捆绑)过失致人死亡,属于绑架罪基本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绑架以外的行为(如殴打)过失致人死亡,以绑架罪基本犯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在绑架中实施抢劫行为的,在绑架罪、抢劫罪中,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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