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依据(审判委员会回避制度)
发表时间:2022-12-30 15:36: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64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回避依据(审判委员会回避制度)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的六项措施
二、推进司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中级以上法院要建立新闻发布例会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司法信息。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依法公布相关情况,切实回应群众关切。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制度,建立健全法院开放日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第7条
7、依法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宣布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申请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9〕20号)》
14.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委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并报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情形,适用有关法律关于审判人员回避情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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