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殴打必须共同实施殴打和共同违法故意
发表时间:2023-01-17 08:56: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34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结伙殴打必须共同实施殴打和共同违法故意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结伙殴打他人之所以区别于单独殴打他人,作为情节较重的情节加重处罚,是因为人与人之间一旦形成合谋,有分工有组织,其危害性更大,后果更严重。因此,我国国家法律法规对结伙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明显增强,法律责任也明显增大。
从结伙的文字解释看,结伙有“结合成一伙”、“集结成一伙”等意,“伙”本身就隐含着意思联络和沟通的成分,也表示着意思联络形成的结果和状态,如“伙同”、“团伙”、“伙伴”等等。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
但是,该条规定是否就意味着两人(含两人)以上就一定构成结伙?答案显然不是。
构成结伙殴打一般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主观故意,即有共同违法犯罪的故意,有明示、暗示或者默许的主观意思联络,一般表现为事先合谋和临时合谋;二是客观行为,即违法行为人有共同的殴打对象并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两者缺一不可。
以上就是关于:结伙殴打必须共同实施殴打和共同违法故意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cs/4519.html
推荐律师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