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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殴打必须共同实施殴打和共同违法故意

发表时间:2023-01-17 08:56: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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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伙殴打他人之所以区别于单独殴打他人,作为情节较重的情节加重处罚,是因为人与人之间一旦形成合谋,有分工有组织,其危害性更大,后果更严重。因此,我国国家法律法规对结伙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明显增强,法律责任也明显增大

  从结伙的文字解释看,结伙有“结合成一伙”、“集结成一伙”等意,“伙”本身就隐含着意思联络和沟通的成分,也表示着意思联络形成的结果和状态,如“伙同”、“团伙”、“伙伴”等等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

  但是,该条规定是否就意味着两人(含两人)以上就一定构成结伙?答案显然不是。

  构成结伙殴打一般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主观故意,即有共同违法犯罪的故意,有明示、暗示或者默许的主观意思联络,一般表现为事先合谋和临时合谋;二是客观行为,即违法行为人有共同的殴打对象并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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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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