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殴打必须共同实施殴打和共同违法故意
发表时间:2023-01-17 08:56:35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624次结伙殴打他人之所以区别于单独殴打他人,作为情节较重的情节加重处罚,是因为人与人之间一旦形成合谋,有分工有组织,其危害性更大,后果更严重。因此,我国国家法律法规对结伙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明显增强,法律责任也明显增大。
从结伙的文字解释看,结伙有“结合成一伙”、“集结成一伙”等意,“伙”本身就隐含着意思联络和沟通的成分,也表示着意思联络形成的结果和状态,如“伙同”、“团伙”、“伙伴”等等。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
但是,该条规定是否就意味着两人(含两人)以上就一定构成结伙?答案显然不是。
构成结伙殴打一般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主观故意,即有共同违法犯罪的故意,有明示、暗示或者默许的主观意思联络,一般表现为事先合谋和临时合谋;二是客观行为,即违法行为人有共同的殴打对象并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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